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!煙臺市總工會發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
全市各用人單位:
為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,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現就女職工權益保障事項提示如下:
一、禁止性別歧視,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
用人單位在招錄(聘)過程中,除國家另有規定外,不得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;除個人基本信息外,不得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;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;不得將限制結婚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狀況作為錄(聘)用條件;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(聘)用婦女或者差別化提高對婦女錄(聘)用標準。
二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
用人單位在錄(聘)用女職工時,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,合同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,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、生育等內容。集體合同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,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、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、懷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資、福利待遇、限制晉職晉級、予以辭退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;勞動合同期滿,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的,期限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。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,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。
三、改善勞動條件,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
用人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,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與健康,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性勞動。用人單位應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,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,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、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。同時,用人單位應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,禁止安排孕期、哺乳期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,合理安排孕期、哺乳期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勞動強度。
讓我們共同努力,加強對女職工的權益維護和勞動保護,保障女職工身心健康,促進企業、社會和諧穩定發展!
煙臺市總工會
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
2026年3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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